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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关于申报2024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4-02 13:42:32

各街道、专业园,相关软件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宁波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启动2024年第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相关政策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4月1日至4月19日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符合政策条件的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工业APP、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集成电路设计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2.纳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并按时按要求完成2023年月报、年报的数据报送工作;

3.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若在申请当年及上一年度有违法经营、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偷税漏税、劳资群访案件发生,不予享受当年扶持政策。

4.凡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采取虚开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补助资格,按原渠道收回补助资金,当年及今后两年禁止享受区级各类软件产业相关政策补助,并向社会公告。

三、申报要求

本次申报的项目为2023年度项目(采购补助、招标项目补助为2022-2023年度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材料顺序准备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上封面(附件2)并胶装成册,签字盖章后,纸质版一式二份同电子PDF版(须同纸质版内容一致)一并进行报送。电子版名称统一修改为“申报项目名称—企业名称”,例如:“落户注册资金补助—XXXX公司”。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注册地址向所在街道、专业园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向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企业逾期未报送申请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不再受理。街道、专业园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相关政策要求,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资金奖励方案,视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及签字、盖章后的审核意见汇总表(附件3)于5月17日前报送区工信局。为加快审核进度,请各街道、专业园于4月23日前,将其中一份纸质材料汇总送至区工信局。

咨询电话:

区工信局:张老师,89288614;

双创中心:俞老师,89289235;

软 件 园:王老师,89289211;

梅墟街道:董老师,88350788;

新明街道:徐老师,87908515;

贵驷街道:戴老师,86559729;

聚贤街道:王老师,89076561。

五、申报项目

(一)落户注册资金补助

申报对象满足以下任意条件:

1.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2.2023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0%,并已纳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相关月报、年报。软件业务收入按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核算。

具体标准:

1.对落户两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在职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员工数达到20人以上(落户当年营收达到要求的,缴纳社保期限可延长至政策申报当月),按其申报当年(以申报通知日期为限)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6%,分两年奖励给其在区内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落户两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且在职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员工数达到50人以上(落户当年营收达到要求的,缴纳社保期限可延长至政策申报当月),按其申报当年(以申报通知日期为限)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6%,分两年奖励给其在区内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300万元,晋级补差;

3.“落户之日”以营业执照在高新区注册登记时间为准,6月30日后注册企业若当年未达到上述补贴要求,第二年达到要求的,视同第一年享受补贴;

4.补助资金按每年50%,分两年下达(如次年存在减资情况的,按减资后补助金额进行核算)。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4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须含有2023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速、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员工名单等内容(非落户当年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需提供自落户之日起至符合申报条件当年的所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员工名单、人社部门出具的2023年全年度或连续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员工数证明;

5.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验资报告、实缴注册资金的银行支付凭证;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新落户企业房租补助

申报对象满足以下任意条件:

1.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2.2023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0%,并已纳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相关月报、年报。软件业务收入按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核算。

具体标准:

1.租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厂房或办公用房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之日起三年,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达到当年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的全额房租补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实际面积按照每3人最高使用100平方米进行核定(具体人数以2023年度在高新区缴纳社保人数最多的月份核定,不足3人部分,按3人核算);

3.企业三年优惠期满后(第三年须达到1000万营收要求),每年营收或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达50%以上的特别优秀企业再给予最多3年房租减半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年优惠期中有一年未达到,则后续年度均不给予补助;

4.“落户之日”以营业执照在高新区注册登记时间为准,6月30日后注册企业若当年未达到上述补贴要求,第二年达到要求的,视同第一年享受补贴;

5.房租补助以实际使用面积为依据,同时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实际缴纳的房租予以补助;

6.企业租用场地不得与其他主体共用。出租方与承租方为关联企业的,不予补助;

7.已在高新区享受购房、用地优惠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厂房租金最高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最高不超过每月45元/平方米。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4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须含有企业在高新区的落户时间、落户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023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速、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等内容;

4.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2023年度1-12月缴纳社保人数证明;

5.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发票和支付凭证的金额原则上应与房租金额一致,如发票或支付凭证中含有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用的,导致发票与支付凭证金额不一致的,则提供对应财务凭证。

6.关于房租补助的承诺书(附件4);

7.三年优惠期满的企业,提供2022年、202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完税证明;

8.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三)重点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申报对象:

全球500强的软件企业和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的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

具体标准:

1.对全球500强的软件企业和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按市场价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报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分别给予实际购房款70%、50%、3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亿元;

2.按成本价购置或者已享受过购置优惠的,按扣除优惠金额后实际购房款予以补助;

3.行业龙头企业需提供相关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证明文件;

4.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要求:在浙江省范围内没有同类的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研发机构,并可以开展全省业务的;

5.购买的办公用房仅限于自用,出租或者出售的面积不给于补贴。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4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在高新区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全球500强的软件企业和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证明材料;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的情况介绍(营业范围、布局地位等);

4.购房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四)新引进平台投入补助

申报对象:

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主体须为2019年后在高新区落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具体标准:

1.对新引进的面向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集成电路设计等领域的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两年内实际投入(新购置设备、仪器与软件,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下同)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给予50%补助,最高5000万元。

2.两年内实际投入,指新引进落户当年为第一年开始算自然年两年内;

3.实际投入指新购置设备、仪器与软件的投入,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及搬迁、租赁的设备、仪器;

4.新引进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

(1)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发文认定或验收通过的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

(2)若该平台未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则由区工信局牵头组织专家组对该平台进行评定;

(3)区级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评定标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服务设施和专业的人才团队,并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资源带动能力;为我市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集成电路设计等提供公共服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并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拥有与软件相关、本科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年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服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4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宁波高新区平台实际投入明细表》(附件5);

3.经实地审核后实际投入明细表及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年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6.新引进平台若为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发文认定的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需提交市级以上部门发文的认定文件;

7.平台运营人员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证明资料;

8.平台服务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9.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五)新引进平台房租补助

申报对象:

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主体须为2019年后在高新区落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具体标准:

1.对新引进的面向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集成电路设计等领域的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对其租用的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厂房或办公用房给予五年实际使用面积全额房租补贴,每个平台每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 平方米;

2.房租补助以实际使用面积为依据,同时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实际缴纳的房租予以补助。实际面积按照每3人最高使用100平方米进行核定(具体人数以2023年度在高新区缴纳社保人数最多的月份核定,不足3人部分,按3人核算);

3.企业租用场地不得与其他主体共用。出租方与承租方为关联企业的,不予补助;

4.新引进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参照第四条新引进平台投入补助。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4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须含有平台在高新区的落户时间、2023年度平台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速、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等内容;

4.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2023年度1-12月缴纳社保人数证明;

5.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6.新引进平台若为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发文认定的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需提交市级以上部门发文的认定文件;

7.平台运营人员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证明资料;

8.平台服务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9.关于房租补助的承诺书(附件4);

10.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六)招商服务平台运营补助

申报对象:

经软件园建设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签订年度考核目标的招商服务平台。

具体标准:

1.对具有行业资源的高等院校、专业机构、龙头企业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设立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招商服务平台,报软件园建设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经年度考核合格,给予50万元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三年;

2.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招商服务平台须先与街道(专业园)等归口单位签署考核协议,报软件园建设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后备案;

3.软件园建设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备案平台名单;

4.每年年底由平台向归口单位提交考核完成材料,经考核合格后由归口单位出具确认文件,报软件园建设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

5.考核要求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每年新引进软件和信息化企业不少于20家;

(2)每年新增知识产权(含软件著作权)30个;

(3)完成年度经济指标:

第一年引进企业年度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且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低于200万元;

第二年企业总产值不低于1亿元且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低于400万元;

第三年完成企业总产值不低于2亿元且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低于600万元。

(七)招商服务平台房租补助

申报对象:

经软件园建设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签订年度考核目标的招商服务平台。

具体标准:

1.对具有行业资源的高等院校、专业机构、龙头企业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设立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招商服务平台,报软件园建设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考核合格,每年给予其运营主体实际使用面积的全额房租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三年;

2.备案、考核程序参照第六条招商服务平台运营补助;

3.房租补助以实际使用面积为依据,同时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实际缴纳的房租予以补助;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4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4.必要时,将联合区财政局实地查看核实实际使用面积;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八)重点软件企业奖励

申报对象:

首次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全国软件百强”、“国家级立项及资金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荣誉,且纳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并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相关月报、年报的企业。

具体标准:

1.对首次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全国软件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获得国家级立项及资金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国家扶持资金额度50%的配套支持。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4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2023年度获得的荣誉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九)资质认定认证奖励

申报对象:

2023年获得资质,且已纳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并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相关月报、年报。

具体标准:

1.对2023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2.对2023年新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0.2万元,每家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3.对2023年通过软件与系统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认证费用70%的补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已获得过市级资金奖励的资质,不再重复补助。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4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2023年获得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对新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需要同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评测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同、认证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仅限CMMI/CMM、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ITSS认证企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资质认证的,合同或补充合同中须明确服务费和认证费金额);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十)工程流片费用补助

申报对象:

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企业。如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纳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并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相关月报、年报。

具体标准:

对区内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企业2023年进行工程流片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4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工程流片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3.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程流片乙方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十一)采购补助

申报对象:

1.申报企业为供给方,满足以下任意条件:

(1)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2)2023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0%,并已纳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相关月报、年报。软件业务收入按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核算。

2.申报企业为用户方的,所购软件须为企业自用,不得进行二次销售,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须纳入行业统计,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相关月报、年报。其他行业企业不作要求。

具体标准:

鼓励采购本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1.产品用户方为区内的,对用户方和供给方分别按产品实际销售合同金额的10%予以补助,对同一产品用户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对同一产品供给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产品用户方为区外的,实行供给方补助。按产品实际销售合同金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软件产品自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为2年;

4.单个软件产品合同金额不低于10万元;

5.合同用户方和供给方为关联企业的不予补助;

6.该条款将按照企业202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资金兑付;

7.本次申报的为2022年度、2023年度采购补助项目,为方便审计,请将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按照明细表(附件7)顺序进行汇总排序,切勿将所有发票、银行回单汇总在一起。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4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非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须含有2023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速、软件业务收入及增速、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等内容;

3.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提供2023年度1-11月统计F203表;

4.人社部门出具的2023年度1-12月企业缴纳社保员工清单;

5.采购或销售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对应所有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与附件7明细表中对应);

6.用户方或供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7.提供自主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

8.如采购产品为嵌入式软件产品,根据工信部制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中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计算方法,对软件部分产品金额进行核定。申报企业需提供硬件成本或软件产品金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9.关于软件产品采购补助的承诺书(附件6);

10.2022-2023年软件产品采购销售明细表(附件7);

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十二)招标项目补助

申报对象满足以下任意条件:

1.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2.2023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0%,并已纳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相关月报、年报。软件业务收入按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核算。

具体标准:

1.参与市内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相关招标项目中标且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

2.参与市外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相关招标项目中标且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5%给予奖励;

3.合同中,软件和信息服务相关内容应占合同总金额50%以上。

4.合同中软件产品须为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外购软件进行销售的,不予补助。

5.项目的招标方式仅限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通过其他采购方式开展的项目不视作招标项目。

6.同一个项目、系统或产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家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与采购补助为同一项目的,不重复享受;

8.该条款将按照企业202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资金兑付;

9.本次申报的为2022年度、2023年度招标项目补助,为方便审计,请将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按照明细表(附件8)顺序进行汇总排序,切勿将所有发票、银行回单汇总在一起。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4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非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须含有2023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速、软件业务收入及增速、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等内容;

3.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提供2023年度1-11月统计F203表;

4.人社部门出具的2023年度1-12月企业缴纳社保员工清单;

5.招标合同、中标通知书、合同完成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6.如项目合同中为软件产品的,则提供对应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2-2023年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8);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十三)研发投入补助

申报对象满足以下任意条件:

1.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2.2023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0%,并已纳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相关月报、年报。软件业务收入按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核算。

具体标准:

1.对2023年度营收500万元以上,且年度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含)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按企业研发经费实际投入额(不含委托研发部分)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补助额最高300万元。

2.研发投入核算口径,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收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有关文件执行。

3.该条款主要面向以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其他行业企业,按相关部门研发投入政策进行申报。

4.该条款将按照企业202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资金兑付。

5.企业提交的2023年度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发金额,应与提交税务部门的年度汇算清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一致。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4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须含有2023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速、软件业务收入及增速、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等内容;

3.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提供2023年度1-11月统计F203表;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3年度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辅助帐,如审计报告内无辅助帐,则企业自行提供盖章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2023年度汇算清缴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十四)引进人才补助

申报对象:

纳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的软件企业,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相关月报、年报。

具体标准:

1.对首次来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软件企业就业的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技师资格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工作津贴;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4万元的工作津贴;补贴期限三年;

2.引进人才的工作岗位、专业、职称或资格证书,须与软件和信息技术相关。

3.本条款支持首次来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软件企业就业的人才,自2019年1月1日起首次享受补贴;

4.补贴期限三年,指人才引进当年为第一年的自然年三年。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4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学历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人社部门出具的近48个月范围内的社保缴纳证明;

6.上一户就业单位的离职证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十五)培训基地补助

申报对象:

1.在我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地开展教学,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规模招生与培训的条件和能力。拥有人才培训的教学场所,拥有教学软硬件设施,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教学体系;

3.拥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从事软件人才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师不少于培训教师总数的1/5,每个培训方向应配备至少一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4.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

具体标准:

鼓励各类企业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设专业的软件培训基地,经管委会认定,对年培训规模达到300人且培训后留甬就业的人数达到培训人数50%以上的,按照其开展的培训项目,给予培训投入费用的30%补助,每个基地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2024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培训基地基本情况介绍及年培训规模及成效说明;

3.培训项目费用支出合同、支付凭证等;

4.教学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5.人才培训相关教材、培训项目课程体系;

6.专业培训教师名单;

7.2023年度财务管理和财务状况材料(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2023年度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合同、就业名单、就业合同和社保证明;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

1.附件1:宁波高新区2024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doc

2.附件2:宁波高新区2024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补助资金申报书(封面).doc

3.附件3:街道、专业园初审意见汇总表.xls

4.附件4:关于房租补助的承诺.doc

5.附件5:宁波高新区平台实际投入明细表.doc

6.附件6:关于软件产品采购补助的承诺.doc

7.附件7:2022-2023年软件产品采购销售明细表.xls

8.附件8:2022-2023年招标项目明细表.xls

 

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