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02 15:43:49
各区(县、市)科技局,高新区、前湾新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26年“瞪羚之星”企业评价和研发补助工作,强化企业动态管理,精准落实研发后补助扶持政策,根据《宁波市“瞪羚之星”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25〕87号)、《宁波市“瞪羚之星”企业年度评价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瞪羚之星”企业年度评价和研发后补助工作同步启动,企业仅需填报一次,填报内容用于年度评价(2025年度情况)和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参与对象为宁波市“瞪羚之星”企业且仍符合合法存续、正常经营等基本条件的企业。
补助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内部支出数据核算,具体补助标准参照《宁波市“瞪羚之星”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可享受规上企业面上研发投入后补助(面上部分含属地配套)的,就高予以支持。
二、时间安排及填报方式
(一)企业填报年度发展情况
1.登录“宁波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使用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系统,完成登录后“进入工作台”,选择“绩效管理-绩效填报”进行填报,并按附件1要求提供支撑材料。填报截止时间:2026年4月17日。
2.规上企业需按页面提示,自行登录“研发后补助”模块,按要求填报研发项目及研发经费等信息,已填报的可不重复填报。各地要及时做好审核工作。
3.针对2025年度未纳入规上企业研发统计范围的企业,审计报告还应当列示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等内容,请务必关注。
4.企业发生更名或其他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做好报告。
(二)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复核,提出评价意见。
(三)结果公示与发布
市科技局研究形成评价结果和奖补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评价结果,并下达奖补资金。获补助的“瞪羚之星”企业要将后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研发活动,及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研究,并做好研发经费支出的归集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当年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费用。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包括当年度获得市级以上的科技项目支持经费。在核算补助额时,研究开发费用以扣减2025年企业通过市级科技计划获得的科技项目支持经费为基数计算,包括“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市自然科学基金、市软科学计划、市公益计划、市科技人才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和省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等。
(二)增长率计算需要往年数据的,一般以企业申报认定数据为准,如确有变更的,应当提供更新的审计报告,并附差异说明。
(三)企业应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要求签署承诺书、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佐证材料。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情况的,追回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处理。
(四)各区(县、市)科技局及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辖区内企业的通知、动员和填报指导工作,确保评价和补助申报工作有序开展。
四、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89292204
技术支持(填报平台)联系电话:87811024
附件1.2026年“瞪羚之星”企业年度评价材料清单.docx
附件2.宁波市“瞪羚之星”企业评价诚信承诺书.docx
附件3.《宁波市“瞪羚之星”企业评价工作指引》.docx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26日